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班牙大使馆领事部
关于办理护照和旅行证件、公认证指南
编者按: 应广大旅西侨胞的要求,本报再次全文刊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班牙大使馆领事部《关于办理护照和旅行证件、公认证指南》,建议侨胞剪下收藏,以备查用。为方便更多的读者,本报法律法规版将在日后的出版期内,分段刊登该指南,欢迎读者剪报收藏。
一、办理护照和旅行证件
(一)注意事项
1.驻西班牙大使馆领事部受理西班牙王国除加泰罗尼亚自治区以外的我侨民的因私普通护照、因公普通护照、旅行证申请,办理因私普通护照、因公普通护照的延期。
2.申请人在证照办理过程中,提出申请时必须本人来我馆。
3.来办理护照或旅行证必须携带本人护照及护照资料页复印件和西班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护照延期必须携带本人护照及护照资料页复印件和西班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护照和旅行证正常颁证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办理旅行证加急,护照一般不办理加急件。
6.收费标准:
护照类:
(1)新发或正常换发 40欧元
(2)第一次补发 93欧元
(3)第二次补发 200欧元
(4)非正常换发 107欧元
(5)护照延期、加注 13欧元
旅行证:
(1)新发一年一次有效) 13欧元
(2)新发(二年多次) 26欧元
加急件(第二、三个工作日发证)每份加收急件费23欧元;
特急件(当日发证)每份加收急件费33欧元
(二)申办护照等证件手续
因私普通护照
一、首次申请因私普通护照
1.填写护照申请表;
2.证明当事人的中国国籍、出生日期的证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西班牙身份证及复印件;
4.3X4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5. 当事人必须亲自递交申请。
二、儿童首次申请因私普通护照
1.填写护照申请表;
2.父母双方护照、西班牙身份证及复印件;
3.西班牙libro de familia 及复印件;
4.3X4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5.父母须携带儿童来馆递交申请,如孩子年龄较小,可带全家福相片;
6.如孩子在其它国家出生,须提供经中国驻出生地所在国家的使、领馆认证的出生证明;
7.如无法提供出生证明,须提供西班牙当地医院出具的DNA亲子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三、正常更换因私普通护照
1.填写护照申请表;
2.原持护照及资料页复印件;
3.当事人西班牙身份证及复印件;
4.3X4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5.当事人必须亲自递交申请。
四、非正常更换因私普通护照
1.填写护照申请表
2.原持护照及资料页复印件;
3.当事人西班牙身份证及复印件;
4.书面详细说明换照理由;
5.3X4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6.当事人必须亲自递交申请。
注:护照尚在有效期、可办理延期并有空白签证页的均属非正常换照
五、补发因私普通护照(遗失或被盗)
1.填写护照申请表;
2.护照遗失或被盗的详细报告书;
3.西班牙警方出具的报案证明;
4.登报护照遗失声明剪报;
5.遗失或被盗的护照复印件或有关资料;
6.当事人西班牙身份证及复印件;
7.3X4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8.当事人必须亲自递交申请。
9.第一次补发时间一般为一个月,第二次补发时间为三个月。第三次一般只补发旅行证。
六、分 照
1.填写护照申请表;
2.父或母有效护照及资料页复印件;
3.父或母西班牙身份证及复印件;
4.当事人出生公证书及复印件;
5.当事人西班牙身份证及复印件;
6.当事人3X4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7.当事人必须亲自递交申请。
注:指子女从其父或母护照中分出
七、加注儿童
1. 填写护照申请表;
2.儿童出生公证书及复印件;
3.儿童西班牙身份证及复印件;
4.父母一方有效护照及复印件;
5.父母一方西班牙身份证及复印件;
6.儿童3X4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7.递交申请时儿童必须在父母一方陪同下来馆办理,年龄较小者可以全家福代替。
注:指将儿童加注在其父母一方护照上
八、延 期
1.填写护照申请表,附3X4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2.当事人护照及复印件;
3.当事人西班牙身份证及复印件;
4.延期应在护照期满前六个月内办理,过期护照原则上不办理延期;
5.护照最多只能延期两次。
因公普通护照
一、遗失补发(临时来访团组)
1.填写护照申请表;
2.原护照复印件;
3.工作证及复印件;
4.当事人西班牙警察局出具的报案证明;
5.护照遗失经过及申请补发报告;
6.团组负责人出具证明;
7.如急需回国,可颁发一年一次旅行证。
二、因公普通护照换发因私普通护照
1.填写换照申请表;
2.原有效护照及复印件;
3.提供有关入境记录及能证明在西班牙有合法居留权的证明文件;
4.国内有关单位同意换发护照的函。
5.当事人必须亲自递交申请。
旅 行 证
1.填写旅行证申请表;
2.原持护照及复印件;
3.当事人西班牙身份证及复印件;
4.3X4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5.当事人必须亲自递交申请。
如系临时来访人员护照遗失或被盗
1.填写旅行证申请表;
2.原护照复印件;
3.身份证及复印件;
4.西班牙警察局出具的报案证明;
5.护照遗失或被盗的详细报告书;
6.3X4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香港特区护照
一、年满16岁者
1.填写ID843和ID853表格各一份;
2.当事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
3.如本人从未持有香港身份证,须提供带有照片的文件复印件,以证明身份;
4.如本人在中国(包括香港 )以外地区出生,须提供能证明中国公民身份的有关文件;
5.三张本人免冠正面,无头饰彩照(55X45mm,背景色调不得为白、黄、黑三色);
6.当事人必须亲自递交申请。
注:申请人可选择直接向特区入境处或通过我馆申办特区护照,有关表格可向我馆索取。
二、16岁以下者
1. 当事人必须由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作为申请人为其申办;
2.填写ID844和ID853表格各一份;
3.三张本人免冠正面,无头饰彩照(55X45mm,背景色调不得为白、黄、黑三色);
4.当事人必须亲自递交申请。
注:申请人可选择向我馆或直接向特区入境处申办特区护照,有关表格可向我馆索取。
二、办 理 公 证 、认 证
(一)注意事项
1.受理西班牙王国除加泰罗尼亚自治区外的公证、认证等事项的申请。
2.公证事项有:(1)出生公证、(2)未受过刑事处分公证、(3)亲属关系公证、(4)生存(或健在)公证、(5)婚姻状况公证、(6)学历公证、(7)委托公证、(8)领事登记、(9)影印件和原件相符、(10)译文与原文相符等。
3.凡是拿到中国使用的在西班牙公证处办理的各种公证均须依次送到所属自治区最高法院、西班牙司法部及外交部领事司认证,然后再到我馆办理认证。我馆所认证的文件仅起证明签字印章属实作用,对所认证文件的内容不承担责任。
4.公证、认证等证明的正常颁证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申办加急件(第二个接待日发证)或特急件(当日发证)。
5.费用(根据汇率情况变动):
公证、认证(民事类) 20欧元
公 证(财产商事类) 40欧元
公 证(生存类) 5欧元
加急件每份另加收急件费 23欧元
特急件每份另加收急件费 33欧元
(二)办 理 公 证、 认 证 手 续
西文公证
一、凡要求对发生在国内的事实出具西文证明者(如:出生证明、未受刑事处分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明、健康证明、学历证明等),须提供国内的有关公证书并办妥双认证(即先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经其授权的省级外办认证再由西班牙驻华使领馆认证)。
二、对国内公证部门出具的译文为英文的公证书进行西文公证,须当事人将办妥国内双认证的公证书交由西班牙官方授权的法定翻译译成西班牙文后,使馆作译文属实证明。
三、办理领事注册,须当事人持护照亲自到使馆申请。
四、凡因更换居留证或申请“免签”,需办夫妻关系持续证明者,须持护照、居留证、结婚证及结婚公证,由夫妻双方共同来使馆办理。
五、在西有关部门登记结婚者,使馆可应其要求出具不发表结婚公告证明及海外择婚地点证明,须当事人持护照、居留证亲自到使馆申请。
中文公证
凡要求对发生在西班牙的事实进行公证,出具在中国使用的各类中文证明者,具体规定如下:
一、出生公证
必须提供当事人护照及西班牙民事登记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或《家庭登记册》。
二、健在证明
须本人持护照、居留证亲自到使馆办理。
三、未婚证明
1.有居留者:提供西班牙民事登记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经西外交部授权的法定翻译译成的中文文本,本人持护照及居留证原件申请,使馆作译文属实公证。
2.无居留者:由当事人到居住地公证部门发表一未婚声明,内容如下:我,XXX,男(女),X年X月X日出生于XX(地址),郑重声明:本人从未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同任何人结婚。以上属实,如有虚假,由我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此声明由法定翻译译成中文文本,使馆作译文属实公证。
四、授权委托书公证
1.凡委托亲友将子女带回中国或从国内带来西班牙者、须持本人、子女和受委托人的护照、居留证以及《家庭登记册》,亲自到使馆办理。
2.凡办理财产继承、赠与、房产转让及出售等手续者,产权的所有人要亲自到使馆并携带房屋产权证明。
3. 凡委托国内亲友代办离婚等民事诉讼手续或委托办理其它事项者,须本人持护照、居留证亲自到使馆申请。
五、直系亲属担保书
直系亲属指当事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申请担保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国内公证部门出具并办妥双认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2.西班牙居留及工作许可证
领事认证
凡西班牙方面出具的、需要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文书,必须经使馆认证后方可使用。使馆只认证西班牙外交部领事司的印章和认证官员的签名属实,对文件的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任何文件如有违反我国法律、政策、规定和损害我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内容,使馆一律拒绝认证。使馆对国内出具的公证书不作认证。
结婚、离婚登记
一、 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的双方均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且至少一方持有西班牙居留证,符合以上情况的可在使馆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双方须同时来馆办理并提供如下材料:
1.国内公证处出具的并经双认证的未婚或未达婚龄公证书(有效期为半年)。
2.西班牙民事登记部门出具的在西未婚证明。
3.凡在其它国家居住超过半年者,须提供在该国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 、离婚登记
本馆只受理在本馆登记结婚,且事实上已分居两年以上的离婚申请。须申请人双方持有效护照、居留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亲自到使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