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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居留到期更换的疑问


作者:寒雨 来自:欧华报 时间:2004-7-20

 欧华报编辑部:

     你好!我近期接到一位中国同胞的电话,讲他的女儿两年前是欧共体家庭团聚签证出来的,事后又申请到欧共体家庭居留,当一年居留到期更换时,三个月后被警察拒批,理由是申请人不是西籍人士直系亲属。就目前情况,原有的居留已过期近半年,从事十年律师事务工作的西班牙律师讲,他们说从未遇到过如此棘手的案例。望解答。谢谢!

     文冰/文

    文冰:

     你好!询问这个问题的已经有好几个人了。解决这一类的问题,有两种办法:一是居留还没有过期的,即没有超过有效期的三个月的,可以向警察局申请一般居留(非欧共体居留的调换);另一种是居留已经过期三个月的,就是前面提出问题的这种情况,也可以通过两种办法去解决:变换方式再送居留和通过打官司找回居留。

     变换方式再送居留:看看自己符不符合“三年条例”,即是否已经在西班牙连续居住满三年,需要亲属公证,再找老板签一份预备合同。

     我推荐大家选这种办法,因为从接到居留批准到来到西班牙,以及换居留所使用的时间,也差不多两年多了,再办办起他的手续,差不多正好就可以提出,这样相对来说还比较快。

     通过打官司找回居留:因为这种情况的形成式审批机关造成的,他们应该承担责任。警察局专门审批欧共体居留的部门不应该审批这些人第一年的居留许可。按照1992年西班牙行政法,将上述情况的申请者转送到警察局审批非欧共体居留的部门,就不会导致目前的情况了。还有,行政法规定,行政部门可以取消当事人的居留,但需要合法的行政手段,如果责任不在当事人,而行政部门第二年就取消了居留,这已经违反了西班牙行政法的规定原则。

     这种情况可以打官司,而且胜的把握性很大。不过因为打官司耗费的时间太长,有时候一打就是几年,划不来,倒不如准备“三年条例”申请,还更合适一些。

季奕鸿律师

责任编辑:寒雨   文章页数: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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